条件如下: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6、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
7、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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