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关于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处理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具体处理如下:1、有约定从约定;2、无约定的,出租方同意折价利用的,由出租方折价利用;3、出租方不同意折价利用的,由承租方恢复原状;4、承租方不同意恢复原状的,由出租方自行处置,相应的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方承担。并没有找到这个原则的出处!或者是如何推论出的?这个原则在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到期的问题上能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