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处理的原则这个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并没有找到相关出处,或者是如何推论出的?

一般关于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处理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的,出租方同意折价利用的,由出租方折价利用;
3、出租方不同意折价利用的,由承租方恢复原状;
4、承租方不同意恢复原状的,由出租方自行处置,相应的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方承担。
并没有找到这个原则的出处!或者是如何推论出的?
这个原则在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到期的问题上能否适用?

应该是参照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吧。办法规定租赁到期后地上建筑物由出租方无偿获得,如果出租方要求拆除的话承租方自费拆除。这个条款提了个折价利用的办法,也是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没直接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写入合同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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