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10月2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了一个月,11月4号就托人请了病假。我托人向班长请假一天获得了同意,但是未提供请假条。之后,也就是从4号开始,我一直没有去公司,直到现在也没有去公司报道。像这样的情况公司拒发工资合法吗?我还能领取我所付出的劳动所得吗?也就是2012年10月2日---2012年11月3日的工资。或者公司只发放部分工资。请各位网友发表意见。
按照合同保底月工资是2700元,因为我是新员工,所以有10天试用期,适用期的报酬是正常工资的一半,正常工资是90元/天。
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劳动部门提供哪些资料?谢谢
追答去填份劳动仲裁申请书,你的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劳动合用(工资条,离职证明等,随便一样能证明你与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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