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一项惠民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出现出现了“可给可不给”现象,即按照农业部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是“可给”的;而按照大连市制定的方案执行的话,就是“不可给”,也就是人民享受不到国家这项惠民政策从而维护了国家利益;而执行国家规定执行时,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了,但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孰重孰轻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