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哪种情况不可以联合行文

如题所述

政府与其下一级政府情况不可以联合行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向政府与所属企业不是同级关系,不能联合行文故。

联合行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宣传机关联合发文,包括下行文和上行文。联合行文有两个条件:(一)涉及多方面和多部门的事,单方面或一个部门行文无效而必须联合行文;(二)联合行文者必须是同一级别的机关或部门,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行文,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行文,省委和省政府联合行文等。又如:《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是联合行文中的上行文。

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是:

(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

(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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