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连续工作了3年,公司一直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我是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1年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如果现在我不跟公司签订1年劳动合同,提出辞职。公司应该给予我几个月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我的月的工资合计额,还是月工资的其中一部分?(比如我工资是基本工资2000元,加班100元,职务补贴500元,奖金500元,合计3100元,经济补偿中这月工资是按3100元/月,还是2000元/月?)

  一、公司现在要求你们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改正错误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公司现在和你属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是补办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手续。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由于劳动争议的时效为一年,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时效起算有不同的观点,除四川等个别省市从解除劳动关系时起算外,在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已经超过时效。对此,建议你咨询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看他们采用那种起算法,以确定是否还可以主张二倍工资。
  三、如果你现在想解除劳动关系,千万不可以使用“辞职”的字眼,辞职,按照词典的解释,就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既然是请求,就需要批准,属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用工三年未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制性规定,建议你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之规定,你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月标准为3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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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0
这个就说不准了,从正式上班的时候开始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那你工作了三年都没签订合同,那是你们公司的问题!
第2个回答  2013-09-10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需在1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直至满一年期间,如果仍未签订劳动合适,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共计11个月。如果工作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视同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提出辞职,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
最后,月工资计算方法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实际所的工资计算,不是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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