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入职,现在因公司业务调整,对本部门员工做出调岗或者劝退的决定,因为岗位不对口,所以只能被劝退,签订的劳动合同至明年的三月份,请问我可以要求多少补偿金呢?在岗期间作出单子的提成因为还没回款所以未发放,我可以要求公司在离职前发放吗?如果必须等到回款后才能发放,我需要和公司签订怎样的协议?
解除劳动合同分以下情况:
一、公司业务调整,公司劝退需要劳动者同意,劳动者同意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文件,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公司业务调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岗位,达成协议的,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的,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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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岗期间已经成功的销售提成的发放需要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发放,需要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说明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