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物业服务企业已按合同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不享受或不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子空置,就要交物业费。业主不能以不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如果与房地产没有特别约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只能支付70人%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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