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遇13岁女孩的“仙人跳”,并未发生性关系,构不构成卖淫嫖娼呢?

如题所述

民事协议以自愿为首要原则,但是很多协议达成以后,双方总是有各种各样反悔的理由。在一方反悔,另一方却坚持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分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呢?卖淫嫖娼在很多国家都有合法的红灯区,在我国没有。

但是,卖淫嫖娼作为一种古老的行为,与人性的基本需求紧密挂钩,因此,屡禁不绝,而且不可能禁绝。尽管打击比较严厉,但还是有。只是因为打击严厉,卖淫成为非法行业,卖淫女的人身、财产安全,往往得不到保障。

一名男子下山到理发店找卖淫女,说好把女孩带到山上去发生性关系给400元钱。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到半夜了,女孩不敢下山,于是二人赤身裸体睡在一个被子里。半夜男子醒了,又要发生一次性关系,女孩摸着男子的下身说“你还行吗”,男子说没问题。

于是,女孩提出再给400元钱,男子说没钱,女孩便不同意,男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和女孩发生了性关系。本案中,因为女孩是自陷风险。就是说,她自己赤身裸体跟一个男子睡在一个被子里,就是使自己陷入被人强行奸淫的危险状态,不能认定男子构成强奸罪。

女孩明确表示反对,不能因为她是卖淫女,也不能因为她与男子赤身裸体睡在一床被子里,就否认男子的强奸行为构成犯罪。即使说被害人自我答责,充其量只能说,她对部分猥亵行为需要自我答责。

传统的刑法理论采取的是条件说,但是这样认定的因果关系范围太大,所以后来出现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用来在利用条件说判断事实因果关系成立后再进行限制,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自我答责其中包括了非法侵入他人管辖的领域,参与故意的自我危险,经同意的他人危险。内容其实和被害人自陷风险十分相似,只不过被害人自我答责这个名字是在客观归责理论出现而已。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司法实践中采取插入说,插入为犯罪既遂,而对于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采取接触说,生殖器接触即为犯罪既遂。

最后,本案的发生再次告诫大家,无论对方是谁、从事任何职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尊重妇女的意愿,切勿因“付钱就会没事”这一错误认知而导致身陷囹圄的结果发生!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希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越来越被大家重视。

在生活中,有些家长过分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却很少关注孩子的心理需求。受互联网影响,不少孩子因自制力差,容易受到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的侵蚀,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此外,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够健全,对事物的认知以及对事态的判断还不够完善,遇到挫折时容易过分偏激,会引发心理问题

推进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需要学校、家长和社会共同努力,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让他们拥有一颗健康、积极向上的心。在学校教育中,学校通过配齐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设置心理辅导室、举办心理健康知识专题讲座等,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

家庭教育中,父母要真正懂得孩子的心理、尊重孩子的人格,培养孩子积极健康的情感、坚强的意志和优良的品德,让孩子学会把握自己的情绪。遇到问题不过分责骂,而是和孩子一起寻找解决办法,树立孩子的自信心。注重陪伴,和孩子一起出游、做家务、阅读等,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爱。

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介绍家长如何帮助孩子进行心理调适的知识和方法,如何引导和帮助孩子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如何培养孩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确健康理念;提高孩子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和参与学校、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提升家长和孩子的沟通能力,科学应对青春期出现的各种心理矛盾,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疫情发生后,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发生了变化,长时间的居家生活也对家庭的亲子关系产生了挑战。为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缓解疫情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影响,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维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家长需要做到以身作则,为未成年人创立一个良好的心理健康环境。家庭文化氛围、家庭心理氛围与家庭道德教育密切相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否,与家庭心理氛围是否和谐健康有着直接的联系。有道是:“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长自身的心理健康往往是培养子女健康心理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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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5-15

被“15”岁小姑娘吸引,男子陷入桃色陷阱,被劫了4.6万元!湖南张家界警方通报了二月中旬侦破的这起”仙人跳“案,抓获犯罪团伙成员9人。



今年2月10日凌晨,刚从重庆来到湖南张家界工作的男子王某,孤身一人住在酒店。无聊之间通过微信朋友介绍,添加了能提供”特殊服务“的女孩杨某婷。

杨某婷自称15岁了(实际13岁),王某一听心动了。二人商量价格,杨某婷说自己是第一次,要6000元,王某同意。将房间告知后,便等着杨某婷到来。

杨某婷来到酒店房间后,先到卫生间洗漱。她刚进去一会儿,房门又被敲响。王某打开房门,三四名二十岁左右的男子直接冲进房内,其中二人称是杨某婷男朋友和哥哥,骂骂咧咧,准备动手打王某。

之后强迫王某与杨某婷坐在一起,拍视频。之后便以将视频传上网为要挟,向王某索要钱财。王某自知遇到了”仙人跳“,怎奈对方人多,自己本身又是想嫖娼,便将身上的6000元现金给了对方,企图息事宁人。

没想到的是,这几人拿了钱走后,又冲进来四五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子,几人持刀,不依不饶,采取一些暴力手段索要钱财。无奈的王某,又将自己车里的20000元现金及一张存有20000元的银行卡及密码给了对方。几人将全部钱款拿到手后才离开。

王某本来觉得很不光彩,不想报警,可是毕竟损失了46000元,无奈的王某思索再三,还是选择了报警。

警方调查后,很快查明:这是一起以男子朱某(21岁)、谭某(19岁)为首,共9人参与的,通过“仙人跳”方式抢劫案件,最终抓获9名嫌疑人。让人吃惊的是这9人平均年龄才18岁。



一个成年大男人被一个13岁的小姑娘和几个十几、二十岁的小毛孩整了一出“仙人跳”,你说可笑不可笑。归根结底,不过是王某色迷心窍,听到15岁女孩还是第一次,色令智昏的结果。

朱某等9人先是安排小女孩杨某婷“色诱”王某,假装卖淫,待进入房间后,尚未发生关系前,一群人以是女方对象、亲戚为借口,试图要求赔钱了事,这是典型的"仙人跳"操作。

这种仙人跳的操作,既有虚构事实的成分,也有暴力或胁迫的成分,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那到底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呢?需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区别,主要区别在”暴力程度“和暴力威胁的“当场”性质上:

如果是单纯地以曝光发生不正当关系为要挟,要求对方给付财物做赔偿,如王某的确与一个成年妇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对方家人以报警为要挟,被逼无奈交出财物,这就是敲诈勒索。

如果不仅是以曝光相威胁,更有当场的暴力行为, 并且是强行拿走他人财物,则涉嫌的是抢劫罪。

本案中,几名犯罪分子虽然有敲诈的成分,但是其存在一定打骂,更是持刀威胁,这种程度的暴力威胁,已经远超敲诈勒索的程度;同时,王某的财物是被暴力逼迫交出,直白地就是抢劫,而非因为一般意义上的畏惧被迫交出。因此,几人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财物实际上是“抢”而非“敲诈勒索”。

9人共同犯意,特别是朱某、谭某起到主要作用,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依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为杨某婷不满十四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他8人均被刑事拘留,等待刑罚。



王某、杨某婷二人并未发生实时性的性关系,构不构成卖淫嫖娼呢?

按照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并不是必须发生性关系才算卖淫嫖娼,只要是双方谈好了价格,已经着手实施,由于主观意志外因素,未发生关系的,也认定构成卖淫嫖娼。

从杨某婷的角度来看,其完全不具有卖淫的本意,只是为了骗王某上当进行抢劫或者敲诈。因此,虽然表面有谈价格的行为,并到了房间,但是这个行为是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行为,而非卖淫行为。因此,杨某婷不构成卖淫。

从王某的角度来看,其本意是嫖娼,并且他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以6000元发生关系,只是因为对方的欺骗,导致其未能得逞。按照上述批复,事实上我们认为王某已经涉嫌嫖娼,只是还未实际发生。对此,虽然按规定是可以从轻甚至免于处罚,但其行为应认定构成嫖娼。

最后,色字头上一把刀,利令智昏。色也会蒙住心智。不动歪脑筋,也就掉不了陷阱。而对于杨某婷一般的未成年人,需要家长加强监护教育,现在就能做出如此错事,长大后肯定是毁了人生。

第2个回答  2022-05-15
我认为这位男子的行为也是构成卖淫嫖娼罪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发生了性关系才算卖淫嫖娼,只要双方谈好了价格已经约定好,但是由于一些其他的因素没有发生关系的,也会构成卖淫嫖娼。
第3个回答  2022-05-15
已经构成了,但是由于他年龄小,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其他的人被刑事拘留,等待刑罚。
第4个回答  2022-05-15
构成,因为该男子作为成年人知法犯法,而且涉嫌跟未成年人有不正当交易,所以违反了社会治安条例且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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