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如题所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规建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电子核算、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规建局服务窗口自取领取办理结果。
应向街镇提交以下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并交验原件;
4、四邻签字协议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综上所述,街镇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规划局。经区规划局现场踏勘、会审,符合规定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每个季度审批一次。未予审批的,街镇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未予审批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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