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毕业生补贴

如题所述

立正!
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支持政策列表来了~
请查看这些就业创业扶持补贴。
01
创业支持政策
(1)创业培训
申请条件:对本市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训人员)进行免费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后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2.“海河蔡颖”、退役士兵、乡村创业带头人、5年内返乡创业人员;
3.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4.登记失业人员、转岗人员、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流程:有创业意向的学员到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根据学员自身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学员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3号)。
(2)对首次创业的补贴
申请条件:在津首次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三年的五项社保补贴和一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确定。
办理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应在每月2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计。区人社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由区人社局对补贴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3.补贴分配。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郑锦办规[2020]7号)。
(3)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1。在本市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本市涉农领域返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2019年1月后,公司首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一年,带动多人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企业成立6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提前申请50%的补贴资金。
办理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应在企业首次注册之日起2年内向注册地的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计。区人社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拨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在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任堇社办发[2020]42号);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号)。
(4)创业租金补贴
应用
2.租站创业的话,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就业一人或多人,每月增加300元。最高每月600元。
3.实际租金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金额补贴。房租补贴的享受期限从首次领取当月起连续计算,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办理流程:创业者申请租金补贴,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1.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
2.验证。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法定代表人就业登记、社保缴纳核对、现场核查。
3.确认。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人社局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4.申请。资格确认后,企业按季申请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任堇社办发[2020]57号);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号)。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请条件:在本市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外,5万元至
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补贴标准: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贷款利率不超过LPR 50BP,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
经办流程:申请区级部门经办的,借款人可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市级经办的,借款人可向承办市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3号);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06号)。
02
就业支持政策
(一)就业见习
申请条件: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30日)。
2.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申请流程:1.就业见习岗位查询。全市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在中天人力资源网(www.cnthr.com)统一发布,申请人员可登录查询。
2.就业见习报名。(1)可以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2)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3)毕业学年在校生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3.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见习地点、月度出勤计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补贴标准:1.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按月获得见习人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且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就业见习期间由就业见习基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低于每人每月10元。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3号)。
(二)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1.本市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2.本市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经办流程:1.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区人社部门通过人社信息系统对就业登记、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部门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就组字〔2021〕1号);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
(三)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及申请条件:本市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办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2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6号);2.《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就组字〔2021〕1号)。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请条件:毕业两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补贴标准:享受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
经办流程:1.申请。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人社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证明》。
3.补贴拨付。高校毕业生按指定时间到经办机构领取补贴证明,按规定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市人社部门复核后,每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
政策依据: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2.《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4号)。
(五)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脱贫劳动力家庭的学生;
3.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残疾学生;
5.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6.特困人员中的学生。
补贴标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经办流程:1.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于毕业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校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审核。各院校负责统一组织学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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