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案观察:破产程序中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抵销其他税种欠税?

如题所述

破产程序中,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抵销其他税种欠税的问题,存在法律争议。实践中,有的管理人主张在无增值税欠税情况下,留抵税额可用于抵消其他税种的欠税,而税务机关则坚持认为仅限于增值税。这个问题涉及税收法律与民商事法律的结合运用。

以司法案例为例,甲公司破产时,留抵增值税被确认为资产,可以抵销其欠缴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尽管税务机关引用国税发[2004]112号文主张仅能抵减增值税,但法院认为,根据破产法和司法解释,管理人有权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抵销权,只要留抵税额不抵减增值税,就可以用于清偿其他税款。这实质上增加了破产财产价值,有利于提高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

留抵税额作为企业的资产,其性质符合破产财产的规定,管理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要不违反税收优先权原则,且有利于债务人财产受益,留抵税额可以抵消其他税种欠税。因此,法律适用上优先考虑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允许在破产重整中利用留抵税额来优化债权人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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