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2,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4,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
审计业务委托或终止审计业务。
这两行红字部分有什么区别呢?什么叫做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什么叫做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比如在经济利益一节中,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利益或重大间接利益时,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有“将该成员调离项目组”。我觉得,将成员调离,属于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相比较,“复合工作”才像是真正防范措施。而且,如果“调离人员”也算防范措施的话,“主要近亲属”与客户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也可以将相关人员调离,怎么就没有防范措施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