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理购入行政用的金杯车的税务处理问题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2011年购入金杯车一辆,当时开的是普通发票,现在要处理卖出,请问是按17%税率,还是按4%减半征收?急!!

4%减半征收;因为2013年8月1日之前消费用汽车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所以处置时适用简易征收方法,按4%减半征收。

希望能帮助到你!追问

请问有具体的政策文号吗?想详细学习一下。感觉自己的知识面台狭窄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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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7
2011年购入金杯车一辆,当时开的是普通发票,现在销售还是按老办法还是按4%减半征收
第2个回答  2013-09-1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一)项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3个回答  2013-09-17
如此金杯车是乘用车,按4%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