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十年前用我二姑的名字办了宅基地证,并自己出钱盖了房子。也就是说我二姑一分钱没出。现在我二姑说那房子是她的并索要,因为宅基地证上的名字,这是她唯一的理由。我却能找到这房子是我盖的事实证据,如:材料都是我买的,也是我找人盖的,钱是我出的。如果我和二姑上法庭打官司,法庭会把房子判给她吗?现在房子过户需要缴纳百分之几的过户费?过户费有什么规定吗?哪位法律专家能帮我解答这个问题?先谢谢了!另外我可以到哪里咨询相关法律?当地律师机构,还是法院或者是法律服务所?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