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三地分居界定如下:
1.夫妻双方为同一军队人员,不论编制级别和工作岗位,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且工作岗位不在同一单位驻地,一方为团级以下单位另一方为团级以上单位,夫妻双方同为军内文职人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职工的,可以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政策。
2.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部队,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以安排夫妻团聚。
3.夫妻双方为现役军人,其中一方为军队人员,另一方为地方人员,现役军人一方长期在边防、海防、高原、沙漠、国家安全机关、军事管制区等偏远地区工作、生活,夫妻双方经常相距在五百公里以上,已经领取结婚证书的,可以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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