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把新车超低价卖给个人,税务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公司自用的轿车卖给个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是可以开3%,减按2%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规定:《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只有上述三类的纳税人可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且只有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才能办理后续的上牌手续。 2010年购入的轿车再销售适用3%减按2%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所以,根据上述第3条规定,已认证的发票不能退回作废。

6、可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乘用车购置日期如何确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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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05

    如果被发现,会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进行纳税调整

    因为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和其投资人之间,这种“不公平”的交易还涉嫌职务侵占,是违法的,当然刑事责任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得有证据

    通常情况下,公司给高管提供此类福利,正常交税,风险会低很多。

第2个回答  2021-03-11

第3个回答  2020-12-21
企业把新车如果以超低价卖给了个人,作为企业来讲,肯定是把相关的一个损失列为资产处置损失,这样的话作为企业来讲,要想在税前列支可能需要有明确的理由,如果没有明确的理由的话,税务局可能并不认可这个资产处置损失。
所以如果企业没有明确的理由把新车与超低价卖给了个人,很有可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将此笔损失调增或者说税务局有理由相信的话,可能税务局会核定一个转让价格,差额部分会让企业进行补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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