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某人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据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年,该个人按招待所实现的利润总额取得65%的经营利润。年终招待所实现利润总额65000元
再请问 该个人按招待所实现的利润总额取得65%的经营利润 这个不用算吗
追答噢,要算一下,抱歉。
应纳所得额=65000*65%= 42250
应纳所得税= 42250*20%-3750 = 4700
不好意思 我的算法和你一样 但是答案 应纳税所得额是18250元 还有哪一步没算吗
追答还有可以减去成本,但题目里没有告知成本。
税法: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应纳所得额=65000*65%-2000*12= 18250
不过,这个2000元是旧的个税税法(新的是3500)。
本题把旧的税法拿来考你们,有点刁难人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