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执行“免、抵、退”税的企业主要是:
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三、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有:
1. 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申标的企业;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5.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6.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原“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