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与赔偿的区别

如题所述

1、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所以如获得补偿,其价值一定是比相应的标的的赔偿金额要少。惩罚性是要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一定的惩处,补偿只是对行为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是不带有惩罚性的。

2、补偿是无过错形态下由于公平原则而来的.比如说张三撞死一个闯红灯的人,他无责任。但是因为对方死了。按照公平原则,还是要适当补偿的。赔偿就涉及到过错了,侵权,违约等就是赔偿了。

3、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4、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5、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福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6、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国家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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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4

1、概念不同。补偿利用条件的差异,相互补充以提高整体效益的措施称为补偿。补偿的基本意思有弥补缺陷,抵消损失。赔偿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péi cháng,指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

2、法律性质不同:补偿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而做的填补性规定,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对承担补偿责任的个体并不进行否定性评价,通俗点说就是你没做错,但是为了公平,多少给人家受害人补偿点。赔偿则是法律为了惩罚责任人而进行的惩罚性规定,目的不仅是填补受害人损失,更侧重惩罚责任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体进行否定性评价。通俗点讲,就是你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通过要求你赔偿,让你以后不敢再犯。

3、前提不同。赔偿的前提是有过错造成损失,所以叫赔。补偿则不具体此原因,可能是其它原因。比如自愿,比如出于某种道义的考虑。

扩展资料:

补偿亦称“代偿”。

1、精神分析术语,自我防卫机制之一,弗洛伊德指个体试图通过在另外一些活动中极力求得的优胜来掩盖或平衡在某一活动中的失败或无能。

2、阿德勒个体心理学的基本概念。他以追求优越为统一人格的核心和总目标,以器官缺陷(先指身体缺陷,后扩大到社会、心理层面)的自卑与补偿为人格发展的动力。即人生来就会有缺陷,有缺陷就会自卑。自卑既可摧垮一个人,产生精神疾病;也可使人发奋图强,迎头赶上,这样就由补偿作用来解决原始缺陷与追求优越之间的矛盾。但过度补偿则属病理反应。

3、皮亚杰认知发展心理学术语。指物体改变形状而不改变质量时,其向度之一改变将在另一向度上获得补偿。如把大口杯中的水注入小口杯中,原来水的横面向度缩小,但其纵面向度则升高。

4、有机体受到损伤、出现机能障碍或遇到有害因子时,以有效的方式进行补偿以维持机体正常功能的一种适应现象。它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是物种在进化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有三种方式:代谢性代偿、机能性代偿和形态性代偿。在神经生理学中,指神经损伤后的功能恢复。通常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此时神经结构本身不能再生,但它的功能已被纳入其他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补偿

百度百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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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4

补偿与赔偿的区别:

1.主观过错不同。补偿不考虑主观过错,而赔偿是强调过错、违法责任的。

2.单向或双向不同。补偿是单向的,给与受害方的;而赔偿是双向的,谁是过错、违法方就要给与受害方补偿。

3.法律性质不同。补偿是对受害方的补偿,而赔偿侧重是对过错方的惩罚。

4.发生的基础不同。赔偿由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补偿由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扩展资料:

补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赔偿是指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或者利益减少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有明显的救济功能。

参考资料:

国家补偿百度百科

赔偿损失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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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9-08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民法学对“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均未作详细的解释,而在审判实践中,却常遇到这两类案件,笔者浅谈对这两种民事责任的理解。
一、首先对概念的理解

1、适当赔偿,《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所缴”、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是《民法通则》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仅有的两处出现“适当赔偿”的字样,从这两段文字来理解“适当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但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利,故应当予以适当赔偿。第二种情况是指有监护义务的单位对监护的人在学习、生活或住院治疗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或致他人损害,而单位有过错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适当补偿是赔偿的一种补充表现形式,它包含在广义的赔偿范畴之中,具有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是在侵害事实发生过程中的受益人虽然在行为上无过错,但基于与致害人的特定法律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两者的区别

1、适用原则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后者适用的是公平原则。

2、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侵权或基于民事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后者仅适用于受益人因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纠纷。

3、承担方式不同,前者是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即错责相等。后者则是按照受益人的受益程序及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决定,即无错而责。

4、性质不同,前者具有惩罚性,后者具有公平性。

5、社会效果不同,前者体现了过错责任人应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及民事活动有的有秩进行,因“制”而“序”,是增强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后者则体现了公正公平原则,是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法律武器,是鼓励人们敢于见义勇为的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前者具有普通性,后者具有特殊性,两者相辅相承,以互补的形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赔偿制度。

三、对适用“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的几类案件的理解

1、适用“适当赔偿”的案件:(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内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学校有过错的该校应适当赔偿;(3)精神病人在院治疗期间致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医院有过错的,该院应予适当赔偿。

2、适用“适当补偿”的案件:

(1)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损害,雇主应当予以适当补偿;(2)合伙人在从事合伙活动过程,因自己无过错或有部分过错,而受到的损害,其他合伙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予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4)一方必须经相邻一方所使用的土上通行的应当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5)义务帮工在从事帮工中受到的损害,当事人无过错的,被帮工人应予适当补偿;(6)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堆放人应予以适当补偿。(7)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如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等。

四、“适当赔偿”及“适当补偿”在审判实践中的把握

因“适当”两字,法律就此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审判实践中决不能在裁量上具有随意性,必须严把“适当”关,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情节、损失大小或受益人的收益情况、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审判,使“适当”恰到好处,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严肃性。
第4个回答  2019-12-21
补偿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而做的填补性规定,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填平原则,对承担补偿责任的个体并不进行否定性评价;赔偿则是法律为了惩罚责任人而进行的惩罚性规定,目的不仅是填补受害人损失,更侧重惩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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