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于何时开始实施?

如题所述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在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扩展资料: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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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31

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

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约7.5万人。

2005年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7万人,因艾滋病死亡约2.5万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

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如果因为感染了艾滋病而在医疗机构被推诿或拒绝治疗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医疗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条例同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抗击艾滋病,我们在一起

艾滋病本来就与职业、身份、文化程度没有任何关系,抗艾不仅有赖于医学的进步,更需要人心的成长。 

跟街头“求抱”的艾滋病患者真情拥抱,上下班路上传递代表爱心的红丝带,在祝福板上写下温馨的祝福话语……第二十九个“世界艾滋病日”来临之际,从校园到社区,从商场到公园,人们以这些温暖的方式,表达着“携手防艾”的共同心愿。

艾滋病是人类共同的敌人。就在不久前,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发布报告称,全球约182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接受了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获得这一“救命疗法”的患者人数较五年前翻了一番。

而在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也在不断“提速”,不仅基本阻断了经输血传播的路径,还有效控制了经注射吸毒和母婴传播,病死率明显降低。

药物技术的创新,防治网络的完善,让人们看到抗击艾滋病的胜利曙光。

尽管形势向好,防艾抗艾依然容不得半点懈怠。迄今为止,我们仍没有可以根治艾滋病的特效药物,也没有可以用于预防的有效疫苗,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每1万人中就有6人“染艾”,而且仍有32.1%的感染者未被发现。有人警告,如果把抗艾形容为一个瓶子,那么现在这个瓶子只装了半瓶水,还有一半没有装满。

要想把剩下的半个瓶子装满,不仅有赖于医学的进步,更需要人心的成长。前些年,有一部以艾滋病为主题的电影《最爱》,影片中得了“热病”的男主人公想帮路人捡起掉在地上的东西,却把对方吓得落荒而逃。

路人的举动,形象地描绘出横亘在人们心中的那堵“隔离之墙”。曾有人问艾滋病感染者,最怕的是什么?他们的回答是身份暴露,原因在于“怕被歧视”。

这些年来,尽管反对歧视艾滋病患者的声音从未减弱,但在现实生活中,“异样的打量”并未离我们远去,许多患者依然生活在歧视的“目光之城”中。

艾滋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的无知和冷漠。人都有恐惧的本能,艾滋病的较长潜伏期,以及不可治愈性,更是容易加剧人们普遍的恐惧心理。

然而,由无知而产生恐惧,由恐惧而“妖魔化”艾滋病、歧视艾滋病患者,不仅没有必要,更不应该。

医学理论和实践早就证实,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只有三种,与艾滋病患者握手拥抱、语言交谈、一起吃饭等日常行为,都不会感染艾滋病。

更何况,艾滋病本来就与职业、身份、文化程度没有任何关系。正如一位志愿者所言,“他们和我们一样,就是生病了”。抛开成见,走近他们,更会发现,他们身上同样有着独特的光芒和生命的尊严。

有句话说得好,“我们无法背着你走过沙漠,但会一直扶着你,看你走下去。”艾滋病毒是我们的敌人,但是艾滋病人是我们的朋友。

与人类发现艾滋病时间几乎相等的,是美国一位名叫约瑟夫·迈纳·希尔的艾滋病感染者的抗艾史。

有医生总结,约瑟夫能坚持抗艾,一个很大的动力,就来自于身边人不断给予的精神支持。

“‘艾’与被爱,连着一条红丝带”。在某种意义上,给予艾滋病患者基本的尊重、理解和包容,恰恰能够激发他们对抗病魔的信心、鼓起生命的风帆。

有这样一则公益广告,几名艾滋病感染儿童面带笑容,对着镜头缓缓说出,“我们”。短短30秒,没有太多的言语,一句“我们”,却足以道出他们对“没有歧视,我们在一起”的殷切希望。

打破心中壁垒,消除社会隔阂,在抗击艾滋病的路上携手而行,我们才能共同赢得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抗击艾滋病,我们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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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11

《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

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扩展资料: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艾滋病预防:

1、坚持洁身自爱,不卖淫、嫖娼,避免婚前、婚外性行为。

2、严禁吸毒,不与他们共用注射器。

3、不要擅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4、不要借用或共用牙刷、剃须刀、刮脸刀等个人用品。

5、使用安全套是姓生活中最有效的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的措施之一。

6、要避免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和尿液接触,切断其传播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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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1-31

《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2006年1月18日经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扩展资料

艾滋病预防

1、坚持洁身自爱,不卖淫、嫖娼,避免婚前、婚外性行为

2、严禁吸毒,不与他们共用注射器

3、不要擅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4、不要借用或共用牙刷、剃须刀、刮脸刀等个人用品

5、使用安全套是姓生活中最有效的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的措施之一

6、要避免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和尿液接触,切断其传播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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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0-11-06

国家06年就发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企业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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