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求高手解答

甲有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一辆,为开饭店筹集资金,5月20日,甲将该车抵押给乙,借款20万元,未进行登记.6月23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借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日,甲将该车送去修理,因未交1万元的修车费,车被丁留置.对于变现所得的3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按乙20万元,丙10万元的顺序清偿
B.应按丁1万元,丙15万元,乙14万元的顺序清偿
C.应按丁1万元,乙丙各1乙5万元清偿
D.应按丁1万元,乙20万元,丙9万元的顺序清偿

留置权第一位,公示的抵押第二,未公示的抵押第三。因此清偿顺序是丁 丙 乙。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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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4
法院的做法妥当。因你们双方签订未经修改的合营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属无效的约定,因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中外合营企业的争议,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与法律相触的仲裁条款属无效的条款。同时,你们双方的合同要经外经贸委批准及备案才能生效,因此应以最后一次外经贸委批准及修改后的为合同的最终有效合同。本案中,中外合营企业依法属于中国法人企业,双方争议的主体都是我国适格的法人企业,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该适用我国的法律,不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04
B.应按丁1万元,丙15万元,乙14万元的顺序清偿
第3个回答  2013-09-0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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