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和解可以吗

如题所述

  新刑诉施行后故意伤害案(轻伤)的诉讼程序
1、法律依据。对于当事人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轻伤案,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新刑诉专门在第五编第二章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范围、和解协议的审查和制作、和解后的处理做了详细规定,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新刑诉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需要说明的几点事项。
(一)第277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包括但不限于累犯,此类犯罪不适用和解程序。
(二)协议称和解协议而不称调解协议。有第三人介入争议是调解区别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显著特征,该法称“主持制作和解协议”说明强调的仍然是当事人对民事部分的自行和解,虽介入“审查”并“主持”,但并未全面解决争端,刑事部分仍应按诉讼程序作相应处理。
(三)公安机关对于办理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除有新刑诉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能再自行撤销案件,而应当一律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这也再一次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的活动的监督,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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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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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19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轻伤害案件是属于主观恶性较小、危害不大的偶发性犯罪,从其特点来看,对此类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轻伤案件检察院可以根据案情和加害人的表现作出法定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这样既有利于缩短诉讼环节,又有利于给犯罪人一个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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