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的是人要遵循自然之理,顺应自然的运行,不必去干预自然的运行,不做不必的事,但也必须去做“作为自然与社会一部分的人”遵循自然逻辑该做的事(无不为)。
出自老子《道德经》第三十七章“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老子,姓李名耳,字聃,一字伯阳,或曰谥伯阳,春秋时期人。
老子的无为主要是想消解统治者对百姓过多的控制与干涉,给百姓以更多的生存空间,以使社会恢复并保持和谐与秩序。当然实际的社会并没有这样简单,仅靠无为并不能使社会恢复秩序,正是由于此,黄老学派才提出了“法”作为君主无为的补充。
扩展资料
在中国哲学史上,恰恰是大力倡导“无为”的老子哲学,第一次从哲理的高度提出并考察了有关“为”的问题,从而为中国哲学传统特有的人为践履精神奠定了逻辑和历史的起点。
尤其是老子哲学的基本命题——“无为而无不为”,更是通过自身的种种深度悖论,精辟地展现了人与自然之间和人的存在之中所蕴含的一系列深刻张力,对于探讨和解决现代人类的发展问题,仍然具有十分深邃的启示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为而无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