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超市是2万元营业额以下免征税的小店,附近有个外单位驻本地办事处的几个人经常到我店买东西,他们要发票,可以先开收据,月底给换发票就行。请问我这种店每月地税局是不是允许我开2万以下的发票?并且不收我的税?买东西的人希望我比商品实际价格多开一点,200元的东西他们要开260元的发票(普通发票),可不可以?我听说是可以到地税局去开,你要多少现场就开多少,比那种给你一本发票本自己拿回去开要省事,因为后一种做法每个月都要对账,是这样吗?哪种方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