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扰民费的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3、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限制作业时间,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扩展资料:

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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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27

赔偿范围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可以参照下列法律条款第五十六条。

标准参照第三十条和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扩展资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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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5-31

土地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控制好噪声,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周围居民损失的,居民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地需要赶工期,可以理解,但工地赶工期不能以牺牲周边民众的健康为代价,工地违法夜间施工造成噪音污染的,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索偿:

1、找工地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停止夜间施工,或至少降低夜间施工噪音。

现今,随着新《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一列环保法规的出台,在城市小区等人员密集地,工地是不得夜间施工的,否则,不但要被罚款,还会被环保局等政府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这是和工地协商的重要突破点,应该着重把握。

2、在协商不成或工地死灰复燃的,电联当地环保局、城建局、城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确认工地是否具有夜间施工资格,并举报投诉,要求整治查处这类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违法行为,是拥有执法权的,有权处罚并责令改正,倘若环保部门等政府机关不作为的,可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工地噪音扰民进行处置。

3、到法院起诉。

倘若工地依旧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相关的损失,如精神损失、物质的损害等。这是最后也是最有力的维权追偿方式,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就应该果断巩固、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追偿了。

第3个回答  2013-08-23
(一)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夜间施工许可”的审批进行统一规范。对于发放“夜施证”的建设施工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居民来访接待所,并设置专人值班接待群众来访、是否将夜间施工期限予以公示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及各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作业可能造成的噪声污染行为的事前监督。施工活动中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时,应当对噪声情况依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将相关证据材料转给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便于有效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夜施证”的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周边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提出投诉的,应当向施工单位及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义务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噪声值标准进行测定。施工噪声超过标准值时,环保部门应当确定造成施工扰民范围,并出具测定报告书。由建设单位给予受噪声影响的居民经济补偿,补偿办法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执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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