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账:
借:原材料-暂估入库
贷:应付账款
二、下月: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三、实际收到:
借:原材料-暂估入库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暂估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