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建筑公司,根据合同上的工程价款为40万元,之前拨款没有开具建安发票,付款单位分三次预付给我公司,第一次支付10万元,第二次支付15万元,在第三次付款的时候才开具了总共40万元建安发票,并在第三次支付了余下的15万元,但在这15万元中被付款单位扣除了我们所使用的水电费5000元,实际上第三次就付了14.5万元。请问三次拨款的分录该怎么做??扣除水电费之后的分录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