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警告处分本人不同意,怎么申诉

如题所述

  可以申诉。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实施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给予党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需要本人签字。但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并可以在送达的处分决定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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