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有12分 扣完了 是不是就吊销了

驾照有12分 在一年之内没有扣完 等到了 下一年还是满分12分吗

不是。参加科目一学习并接受考试合格,就可以清除记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扩展资料:

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记分周期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不会吊销驾照。但是需要重新学习并参加科目一考试。具体如下: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2个回答  2013-08-17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8-17
是的
第4个回答  2018-07-27

不是,《机动车驾驶证》扣除12分后会没收驾照待完成考试后再返还

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23 号)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相关知识学习

(2)车辆管理所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3)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 24 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5)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23 号)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 12 分记录的

(3)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三、注意事项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以上资料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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