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1.分流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符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于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综[2002]5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免收。

  3.分流人员到贫困地区新办的从事当地资源开发、农牧林产品加工、能源开发等生产性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4.专为安置分流人员而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企业,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置分流人员占从业人员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分流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含60%)的,前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上(含30%),不足60%的,前三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占10%以上(含10%),不足30%的,第一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由分流人员组建的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组建的高科技企业,可享受《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给予科研机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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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06
应当找律师起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机单位,要求恢复编制,恢复工资,补齐下岗分流到目前工资,恢复工作
第2个回答  2013-08-17
靠自己养活自己吧
第3个回答  2013-08-17
可以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靠天靠低不如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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