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包括哪些内容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什么是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包括哪些内容,有没有相关的文件、 规定、意见、办法等?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 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国有企业改革会议之后, 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明显加快,起势很好。但企业改制过程中, 在处理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等具体问题的操作上, 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甚统一,也不够明确的问题。为此,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政策, 对改制过程中遇到若干实际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 请在改制中照此办理。 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政策解答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政策解答 一、 劳动关系处理 1. 处理劳动关系和"置换国有身份"是不是一回事? 答:不是一回事。《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1996年以后, 我省企业按全国统一政策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 各类企业的职工都是合同制职工, 国家同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在已经不存在" 身份"的差别,也不存在"置换国有身份"的问题。 2. 国有企业改制中,必须对职工转换身份进行经济补偿吗? 答:现行政策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 是对各种所有制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合法权益的保障, 而不是对"国有身份"的补偿。国家从来没有出台过" 置换国有身份"的任何补偿政策。 我省已经完成改制的绝大多数企业, 也从来没有就置换过国有身份给予经济补偿。按照国家政策, 企业不改制, 只要是由于企业的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 就应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企业改制只要变更合同、 接续保险、 承认职工原连续工龄为改制后企业的工龄并在变更合同约定条款中予 以明确,按国家有关规定也可以不进行经济补偿, 以后如解除劳动关系,改制企业再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 企业改制时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程序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应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1)企业改制时,应当按规定制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实施方案。 劳动关系处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政策依据、工作原则和主要措施; 实施的时间、对象、程序、企业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意见; 各类职工人数、企业工资总额及职工平均工资、经济补偿办法、 标准、支付人数、资金总额及来源; 分流安置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拖欠工资和集资款等债务的清偿办法;离退休人员、 伤残抚恤人员以及遗属等人员的安置办法等。 企业制定劳动关系处理实施方案时, 应当广泛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意见,提请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和备案。 (2)企业改制时,在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过程中, 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对职工负责的原则, 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对职工的告知义务, 通知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劳动关系处理手续。 通知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 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可公告送达, 即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但能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 不得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3)企业改制时,应对离岗人员进行清理。对停薪留职人员、 挂名挂靠人员、两不找人员、长期病休人员、 放长假人员等离岗人员,可通知其30日内返回企业, 对限期内不返回的,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 179号等文件规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4.企业改制时,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据什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答: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其生活补助费。具体按如下规定的标准支付: (1)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解除的,应按《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4号)的规定,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企业改制时,对在国发[1986]77号《 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按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按职工在本企业2001年10月6日前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对2001年10月6日《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关系的,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4)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及劳社部发[2003] 21号文件规定,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其中,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停产、半停产, 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 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答: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既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时, 除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外, 还应分别按原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劳办发[ 1997]18号文件的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6.工伤人员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答:企业改制时,1-6级工伤人员保留劳动关系,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7-10级工伤人员, 在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时,除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外, 还应给予本人离岗前12个月工资为标准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7.生活补助费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否一致? 答:生活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相同。 8.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答: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但职工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服、 清凉饮料费用等;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 9.如何计算本企业工作年限? 答: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有效工作年限。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1)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其安置前的连续工龄;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 (3)职工因原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 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单位或者因成建制调动、 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 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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