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

1、所有权人不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国有土地属于“大众”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成员[1],非集体组织成员对该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故集体土地属于“小众”所有,一般由集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所有权。
2、用途不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所有权人不同,用途不同,收益渠道不同。《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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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26
集体土地不能买卖,你可以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2个回答  2016-05-03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集体土地也是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1. 城市市区的土地; 2.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 土地; 3.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 土地;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 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 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目前,中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 ①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集体拨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③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 ①宅基地使用权。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③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3个回答  2016-06-15
土地所有权2个并列(平等)关系 集体土地就是农民土地 其他的就是国家土地
第4个回答  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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