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扩展资料
案例:非法采矿获利百万元 获刑一年三个月罚金十万
为获取暴利,广西浦北县一男子黄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河沙开采权证的情况下,购置设备偷采河沙,给国家的土地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失。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浦北县公安局现场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2506元及被告人黄某向浦北县公安局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所得款人民币784150元,予以没收。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4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具有自首、当庭认罪和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办理非法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非法采矿获利百万元 获刑一年三个月罚金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