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问题:某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某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自产摩托车40辆,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6万元,另外收取包装费3万元;
(2)研发3辆特殊摩托车赞助摩托车拉力赛(无同类售价),每辆成本2万元(成本利润率为6%);
(3)外购摩托车轮胎已入库,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该批轮胎当月未领用,专用发票已获认证。
要求:
计算本月应交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1、销项税额=(16+3)÷(1+17%)×17%=2.76万元
2、销项税额=2*(1+6%)÷(1-10%)×17%=0.4万元(为什么这里不是销项税额=2*(1+6%)÷(1+17%)×17%????)
3、进项税额=1.36万元
应纳增值税=2.76+0,4-1.36=1.8万元
消费税=(16+3)÷(1+17%)×10%+2*(1+6%)÷(1-10%)×10%=1.62+0.24=1.86万元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2)中成本为每辆单单成本为2,利润为6%,那么成本利润=2*(1+6%),再加上消费税=2*(1+6%)/(1-10%)。

PS: 2)好像是3辆,你的答案却是1辆,是不是少算了2辆,还是每辆成本为2实际是全部成本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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