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算

【例题•计算题】甲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油漆厂购进钢琴漆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万元,取得油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木材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木材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乙地板厂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甲厂收回实木地板时乙厂代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
(3)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领用继续加工上漆,当月生产实木地板2000箱,销售实木地板15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0万元。
(4)当月将自产实木地板100箱用于本企业会议室装修。
(提示: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5%,所有应认证的发票均经过了认证)

(1)计算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厂当月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该企业委托加工的材料成本=42×(1-13%)+3×(1-7%)=36.54+2.79=39.33(万元)
收回加工实木地板组成计税价格=(39.33+8)÷(1-5%)=49.82(万元)
加工收回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49.82×5%=2.49(万元)
计算甲厂当月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
①销售和视同销售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450+450/1500×100)×5%=480×5%=24(万元)
②生产领用实木地板应抵扣消费税=2.49×50%=1.25(万元)
③应缴纳消费税=24-1.25=22.75(万元)。

请问领用实木地板应抵扣消费税为什么不是按照50%*1600/200来算,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是不用交消费税吗,那么生产的400箱未销售的实木地板不是应该销售后再计算抵扣吗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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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题里面没提同类消费品 ,所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也就是后来应抵扣的消费税。
抵扣的时候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所以那400箱也抵扣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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