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销户怎样办理临时身份证

如题所述

军人本人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报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团以上单位根据军人档案记载内容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组织个人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并向驻地县级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当事人在现役期间,身份证遗失的,可以参照如下办理补领手续:
  1,应带上本人过期的身份证原件,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代为申请办理该项。
军人身份证办理流程如下:
一、销户。从军人入伍之日起,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凭入伍通知书,注销该军人常住户口、收缴户口簿。
二、编号。部队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应由原籍或部队驻地的公安机关,编号需经军人所在部队政工部门,发公函至其原籍或驻地县级公安机关,公函内容包括一式三份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收函单位根据表格内容(含军人基本信息及照片、部队审核意见等),查询核实当事人入伍前户籍资料,编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
其程序如下:
①核查军人常住户口有没有注销,如没有注销,收函单位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当事人户口注销;
②当事人户口确认被注销后,收函单位根据其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登记历史记录,为其编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
③收函单位对已编好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联网核查,如果重号,则重新编号、重新核查;不重号时,确认该号码为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号码;
④收函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编码信息、审核意见,回函至其所在部队政工部门。
法律依据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五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第六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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