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招录体检项目及标准

如题所述

外科、皮肤科、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颌关节疾病

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六条:
外科(需满足以下所有内容):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有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录用;
皮肤科:有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录用;
内科: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录用;
耳鼻喉科: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录用;眼科: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录用;
口腔科: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
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一、人民警察录用标准: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警察招录体检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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