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如题所述

《论犹太人问题》写于1843年(马克思24岁),是以对当时布鲁诺·鲍威尔的两篇论文进行书评的形式呈现的。当时的德国把基督教作为国教,因此犹太教徒的政治和社会权利都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受到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很多知识分子对此进行批判,法国的犹太教徒终于在1791年获得了作为“法国市民”所享有的所有法律权利。布鲁诺·鲍威尔认为,应当解放犹太人。而马克思则比布鲁诺·鲍威尔更进一步,从“政治解放”(以法国大革命为代表)和“人类解放”的区别和关联出发,一方面赞成基督教徒与犹太教徒的政治同权,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德国全面改革的课题:德国的犹太人渴望解放。他们渴望什么样的解放?公民的解放,政治解放。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但是,只有对政治解放本身的批判,才是对犹太人问题的最终批判,也才能使这个问题真正变成‘当代的普遍问题’。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鲍威尔的错误在于:他批判的只是‘基督教国家’,而不是‘国家本身’,他没有探讨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因此,他提供的条件只能表明他毫无批判地把政治解放和普遍的人的解放混为一谈。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政治解放”并非是万人同权,只是形成了一个以“利已精神”的代表者“资产阶级”为中心的社会:不是身为citoyen [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 [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被视为本来意义上的人,真正的人。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虽然批判者认为“利己主义”是犹太教徒的特征,但马克思认为这实际上是近代“市民社会”自身的产物:实际需要、利己主义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只要市民社会完全从自身产生出政治国家,这个原则就赤裸裸地显现出来。实际需要和自私自利的神就是金钱。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要实现犹太人真正的解放,就必须实现全德国人的解放:犹太人的解放,就其终极意义来说,就是人类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犹太人的社会解放就是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论犹太人问题》对于论文核心的“市民社会”的具体内容,以及具体的改革方法,没有任何阐述。下一章的《经济学哲学手稿》将对其具体阐述。《论犹太人问题》包含了马克思的某种思考——为什么已经获得了政治解放,还需要宗教?因为宗教的定在是一种缺陷的定在,那么这种缺陷的根源就只能到国家自身的本质中去寻找。在我们看来,宗教已经不是世俗局限性的原因,而只是它的现象。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在市民社会中,市民享受的都是“孤立的自由”。无论是谁都不能给别人带来麻烦,同样,谁都有不被人烦扰的权利:人作为孤立的、自我封闭的单子的自由。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但是,马克思认为:人人都不受限制地行使“利己权利”的社会不是是人类想要达成的、理想的、完整的社会;人们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实现“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的社会。近代市民社会的成员,拥有“私人”和“公民”两个面孔:作为私人希望能够追求个人利益,作为公民则是遵从规则、完成义务,追求共同体的利益。马克思认为,真正被解放的人,不应该是分裂的,而应该是像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利益一样,常常关照邻居和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并从心底为他们感到喜悦。马克思把这种人定义为“类存在物”,就是“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的状态: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虽然马克思知道犹太教是什么样的宗教,犹太人在他们的时代在欧洲是怎样生活的,因为他自己就是犹太教教士的儿子;但是,马克思对“犹太精神”的理解并不恰当:犹太教的世俗基础是什么呢?实际需要,自私自利。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犹太人的世俗礼拜是什么呢?经商牟利。他们的世俗的神是什么呢?金钱。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然而这些事实的主要原因,绝非是他们自己的选择,而是非犹太人将犹太人逼上了现在的道路。由于中世纪以来对犹太人的歧视,他们不被允许拥有土地,因此也就无法经营农业和制造业。金融业的从业者中绝大部分都是犹太人,这是因为传统的基督教是禁止收取利息的。近代犹太人虽然获得了作为市民的解放,但是传统的业界还是对他们的参与有所忌讳。银行业、新闻业、演出业等工作,本身就是犹太人创造出来的(除了自己创造新的职业之外已无路可走)。不过,当时的马克思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在之后的《神圣家族》中,对鲍威尔的反驳再批判的时候,已经比《论犹太人问题》要容易理解得多了:(选自《神圣家族》)犹太精神是由现今的市民生活所不断地产生出来的,并且在货币制度中获得了高度的发展。引自 第三篇 《经济学哲学手稿》人从犹太精神中获得解放,不应像鲍威尔先生那样理解为犹太人的特殊任务,而应理解为彻头彻尾渗透着犹太精神的现代世界的普遍的实践任务。已经证明,克服犹太本质的任务实际上就是消灭市民社会中犹太精神的任务,消灭现代生活实践中的非人性的任务,这种非人性的最高表现就是货币制度。引自 第三篇 《经济学哲学手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写于1843年底,详细描述了马克思为什么要进行黑格尔哲学法的批判,并且首次谈到了“无产阶级”的作用。宗教在这个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就是将天上的“幻想的幸福”置换成“民众的鸦片”。民众如果想要离开鸦片生存,就必须开始对现有的社会进行改革:宗教是人的本质在幻想中的实现,因为人的本质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因此,对宗教的批判就是对苦难尘世——宗教是它的神圣光环——的批判的胚芽。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哲学(学问)的问题不在于了解天上的问题,而是要搞清地上存在的现实社会。当时德国的法律和政治并不成熟,因此值得批评且已经进入相对成熟阶段的东西只有哲学。而当时哲学的最高表现就是黑格尔的国法论: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是唯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上的德国历史。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理论”绝不是无力的,如果能够抓住很多人的心,就能够成为变革社会的力量。因此理论必须能够从根本上抓住事物(近代社会的结构),并且能够清晰地展示社会变革的内容。马克思认为有必要将德国的哲学发展到这个高度: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近代产业催生的无产阶级(工人阶级),是进行解放活动的主体: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到底在哪里呢?就在于形成一个被彻底的锁链束缚着的阶级,即形成一个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它本身表现了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这个社会解体的结果,作为一个特殊等级来说,就是无产阶级。德国无产阶级是随着刚刚着手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工业的发展而形成起来的。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关于论文的后半部分的“阶级”、“无产阶级"这样的词汇,这个时期的马克思并未给出定义和较为成熟的解说。“阶级”的来源——马克思于1852年致约·魏德迈的信: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寄希望于能够将社会全体“完美解放”的无产者,并认为社会中所有坏的部分(故障、犯罪、压迫等),都集中在某个特殊的社会领域和特殊的社会立场当中,只要将其清除,社会就会变好:要使人民革命和市民社会个别阶级的解放相吻合,要使一个等级成为整个社会的等级,社会的一切缺点就必须集中于另一个阶级,一定的等级就必须成为一般障碍的化身,成为一切等级所共通的障碍的体现;一种特殊的社会领域就必须被看成整个社会公认的罪恶,因此,从这个领域解放出来就表现为普遍的自我解放。要使一个等级真正成为解放者等级,另一个等级相反地就应当成为明显的奴役者等级。引自 第二篇 《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社会的罪恶蔓延在整个社会当中。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分担着将社会“变坏”的行为。除了“一般障碍”、“公认的罪恶”、“明显的奴役等级”,我们自己很可能也在成为邻居的“障碍”,犯下了“不为人知的罪恶”,站在了对别人来说的“隐形的奴役等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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