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培训费收入交什么税

如题所述

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收入,应当缴纳哪些税
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取得收入以后,要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要按照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后的余额,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而取得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有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二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各国立法时会吸取国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原则及有关法律规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使国际法对国内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个人办理学习班进行盈利的话需要交的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个人办学习班也是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的,否则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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