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市、地和驻本省的部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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