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异地报废手续

如题所述

车辆可以异地报废处理。异地报废需要的材料如下:
1、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不是本地户籍的居民,需提供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3、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车主的书面委托书(所有人为单位的委托书应加盖单位公章)。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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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8-25
可以。
  由于事故或使用时间过长等各种原因,车辆在外地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具体办法是,在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当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然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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