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