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成部门与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机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政府组成部门具有独立的外部行政主体资格,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社会实施管理,对下级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如制定和颁布行政规则,对社会相对方发布命令,作出处理;还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此外,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府全体会议的成员,他们直接参与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而政府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机构不享有这种法律地位。
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不能参加国务院会议,是由于有些事务需以国家名义行使。这些部门中,如。这些部门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因此它们的的行政首长,即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直属机构指的是各总局:国家烟草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带“总”字的部门的首长为正部级、总署,国务院有权根据需要自行决定这些部门的设立及其首长人事任免事务等事项,而无需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有无必要设立直属机构,除有特别需要时 国务院下属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其直属单位的地位略低于组成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下属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与直属单位基本上存在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