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能否当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另外,监事是什么职务,有什么职能?

如题所述

一、监事不可以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职务。

二、监事的职务: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

三、监事的职能: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扩展资料:

监事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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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不能担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监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监事的权责、产生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关于职务或级别的问题:

其实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从未在党派属性、行政级别上对包括监事在内的企业高管人员资格作过什么限定,问题是有关权力机构在决定监事等国企高管人选时以什么作为首要标准。

  目前许多国企的监事会低效、形同虚设,这与监事的非专业化、职业化和市朝状况有着很大关系,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国企监事会“命悬”市朝。

现实中,大多数国企监事长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身份一般为公务员、工会主席或党委成员,大多无经营管理经验,无法律、财务等知识,这些能力的欠缺会导致其对信息处理加工的不足,影响其对问题的察觉与判断。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 类似“助理裁判”的角色作用,缺乏能力的监事由于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为什么“举旗”,结果往往干脆不“举旗”或乱“举旗”。同时,大部分内设监事会的成员多数是内部监事,他们的下属地位自然导致他们“人微言轻”,缺乏独立性;而外派的监事中以到龄从领导岗位退居二线的老同志居多,监事岗位被人认为是照顾老同志发挥余热的中转站,他们虽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责任心,但监事角色是组织上的安排,在这新的岗位他们还需要重新学习、摸索经验,而工作3—5年他们就退休了,这就难以作为一项职业来规划。

  由于内部型的国企监事会中以在企业内任职取薪的居多,独立性很差,工作有效性一直受到质疑。现在国企发展以外派监事为主的内外结合型监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有了保障。内外结合型监事会中的外派监事有着 “高配”特色,“高配”指外派到企业的监事会主席有相当级别,至少不亚于董事长或总经理,外派的专职监事也有级别。例如,江苏省国资委向省属19户国企派出了监事会,担任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人行政职级普遍上调一级;湖北省国资委向16户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共有成员16人,每个监事会设主席1名,正处级监事1名,其他监事1—2名。由于目前国企高管的行政干部特色,导致外派监事的“高配”是保障监事会工作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也是将来一段时期完善出资人外部监督体制的一条重要经验。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国企内部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官本位”思想,企业的法人治理还是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人治”现象,面临着从“人治”到“法治”的严峻挑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4-09
监事本身就是公司高管,监察公司一切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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