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台湾诈欺罪是一罪一罚, 一名嫌犯一罪最高可判刑5年,还可累加刑期,如:若是诈骗两次(不论是否同一人)则可判10年依此类推。牵涉到大陆的罪犯,因为大陆不承认台湾的“法律实体”所以拒绝提供证据给台湾法院,但是台湾法律是“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证据就不能判刑,否则法官就违法;造成牵涉大陆的罪犯很多被无罪释放。
一、刑法第339条:
意图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二、刑法第341条:
意图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满二十岁人之知虑浅薄,
或乘人精神障碍,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识能力显有不足或其他相类之情形,
使之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
1. 关于诈欺罪之构成要件应作如下分析:
(1) 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一切有关犯罪行为的客观条件,
例如,行为手段、行为人特质、行为结果等。
诈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诈术行为、
他人因诈欺行为陷於错误、因陷於错误而为财产处分、
被诈欺者或第三人之财产损失、诈欺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上利益,
以及上述各个不法要素间必须存有因果上的关连。
(2) 主观不法构成要件:关於犯罪行为人的内心要素,
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过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图」。
诈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诈欺行为之故意、
谋取行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图。
诈欺罪章包括诈欺取财罪、诈欺得利罪、收费设备诈骗罪、
自动付款设备诈骗罪、电脑诈骗罪、常业诈欺罪、准诈欺取财罪,
及准诈欺得利罪,上述各罪法定刑罚高低各有不同,故其追诉期间亦有不同,
除了收费设备诈欺罪追诉期为五年外,其他之罪都是二十年。
追诉期间应从何时为起算点?依刑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
自犯罪成立之日开始起算,但犯罪行为有连续或是继续之状态,就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诈欺罪之追诉期间多久?
追诉期系指,犯罪发生後,基於法律规定,因一定期间之经过,不提起公诉或自诉,
则对於该犯罪行为人不可以开启侦查程序,亦即检察官已经不得提起公诉,
被害人也不可以提起自诉,犯罪行为人将免於受到追诉处罚之风险。
刑法第八十条规定,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为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罪者,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