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扩展资料: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