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级法院发回人民法院再审,主要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如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0万元,被告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他开了一张收据,并在借款人身上签了名。原告起诉被告偿还贷款,一审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同时,他提交了资金流动的细节作为证据。他认为贷款是用于公司的资金周转,他自己的贷款是一种责任行为 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借款人事实不清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司法实践中,在某些案件中,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也清楚这一点。但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导致原告胜诉被人为延期
原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1.原判决遗漏了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内的当事人,当事人因不知道诉讼事项而缺席审判,诉讼权利被剥夺 比如死者有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起诉继承和分割死者遗产时,隐瞒了非婚生子女存在的事实。死者非婚生子女在得知一审判决后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二审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违法缺席判决 一审未依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被告因不了解具体诉讼事项而缺席一审 某市民间借贷纠纷案,贷款人在起诉时隐瞒了借款人的实际住所和具体联系方式。法院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人户籍地址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最终报人民法院公告
二、上级法院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变更,主要是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1。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 比如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甲、乙、丙等人有纠纷,甲、乙有肢体冲突和伤害,乙已被认定为轻伤。一审认定甲故意伤害罪,二审认定乙骨折为旧伤。原判决甲造成乙轻伤是事实错误,依法宣告无罪
2适用法律有误 比如一起故意伤害案,A和B的关系长期紧张。A和B发生冲突后,骑车走的时候撞到了B。一审认定A犯故意伤害罪,二审认定A没有故意打B,原审判决为A故意对B造成轻伤,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宣告无罪
根据以往的判决,法院往往是以双方提供的证据,去套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条款,进而作出判决。如果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条款正确,该判判一定是公正的。假如证据不足,或套用法律条款不当,判决就会出错误。为此,一方不服,提出上诉或再审是完全可能的。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凿,双方没有太大分歧,而一方仅仅是对套用法律条款有异议。或部分有异议但理由不足。这种情况无需原被告参与,上级法院即可依法纠正。这种情况即可依据适合的法律条款进行改判。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之后还是一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之后还是一审。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于发回重审之后的判决不服,仍然是可以上诉。若是二审直接改判,按两审终审制规定,这个判决便是生效判决。当事人若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权。
从便捷来说,自然是直接改判相对较好。发回重审则相当于程序再来一便,这也是为什么有的案件要搞个三四年的原因。当事人只能更加耐心等待诉讼程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虽然换了法官,但并不代表着结果就会改变。
直接改判就是该案件审理程序已经终结直接改判就是该案件审理程序已经终结,改判的法律文书直接产生既判法律效力,剩下就是执行程序的问题了。二审判决有利的一方,一块石头终于落下,二审判决不利的一方,则意味着翻盘的可能只能够寄希望于异常艰辛的再审程序。
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理了,违法缺席判决的,遗漏当事人的,审判人员应该回避的而没有回避的等等情形,实践中还有更为狗血的就是,非员额法官独自审理案件的,这些情形都会导致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违反法定程序要发回重审,原因在于案件审理程序出现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发回重审予以纠正。
发回重审,就表明一审判决不生效,就民事案件讲发回重审,就表明一审判决不生效,就民事案件讲,二审裁定又不涉及诉争的实体权利裁决,对想拖延时间的当事人(譬喻欠债人)是利好,对想尽快维护权利的当事人也不一定就是利空(得看具体案情)。
刑事案件则就意味着被告人是否犯罪,刑期几何不确定,仍然是个嫌疑人,并不是罪犯。但是痛苦的万里长征诉讼程序的再走一遍。直接改判就是该案件审理程序已经终结,改判的法律文书直接产生既判法律效力,剩下就是执行程序的问题了。
比较典型是好多刑案,明明是应当无罪判决的或许有人较真不认同我的说法,会提出: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不是均明确规定了,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刑诉法明文规定事实认定没有错误,适用法院错误,应当改判么?
比较典型是好多刑案,明明是应当无罪判决的,但是基层法官顶不住各种压力,故意弄个明显错误的判决,是指望高一级的法院帮挑一下担子去直接改判的,因为上级法院来头大一点嘛。但是二审法官也胆小,而且也不比一审法官傻,就踢皮球,把案子又扔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