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前公司让签同意调岗的协议,休完产假后公司竟然把我从管理层调到终端当导购,不干就自己辞职。

我原来属于公司管理层,在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半了。合同、保险什么的都正常。半年前要生孩子,休产假之前人事部要求必须签个协议,内容大体是休假期间公司不给保留原职位,同意公司的职位调动。且日期让签的是休完产假回公司的日期。
这会我休完产假回公司,人事上说没有其它职位空缺,要调到终端当导购,不接受的话就自己辞职。
在我理解的公司职位调动属于管理层内部职位的调动。现在公司拿我当时签的协议为借口让我调导购。不调就自己辞职而且不给补偿。
我现在还在哺乳期,公司这样做合法吗?之前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调动也是在相近岗位在不降低工资的情况下。

你可以拒绝履行去做导购的要求,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追问

你好,韩老师!可否提供下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一些法律条文,我好有所依以此和公司谈判时能够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最好能根据我所述情况直接说明公司对我的安排属于违法行为该如何协商解决?我需要得到哪方面的保障和补偿,何种地方可以受理此类事件,万分感谢!!
另外,我的情况如申请劳动补偿按照劳动法规定是否工作2年半,可以申请补偿3个月工资?还有其它可以要求的经济补偿??

追答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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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2-18
你可以参考一下《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第2个回答  2013-02-17
你查查法律吧,你的公司好狡猾,你想得真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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