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企业一水力电站在A县境内,因洪水冲毁了坝,造成B县的鱼塘的损失,原告(鱼塘方)以《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B县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赔偿合法吗?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十七条对没有办事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谢谢!
如B县法院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了原告(鱼塘方)提起的诉讼案件。企业一水力电站如何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对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如何解释,是不是互相冲突了?谢谢!
有特别规定的依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依照普遍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做了具体的规定,不必依据普遍性规定了。同理,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纠纷也是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不动产案件的管辖做出了具体规定,意见的第十七条同样也具体规定了对伙型联营体的管辖,那么也就不必依照民诉第二十一条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对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如何解释,是不是互相冲突了?谢谢!